【勇武7人案・審訊第三日】
#勇武派 #屠龍小隊 #串謀 #反恐
獨媒報導 | 2024.04.24
- 屠龍串謀殺警案 控方指被告在浸大找化學品製炸彈 槍手稱「第一波想盡殺」
【獨媒報導】2019年12月8日「國際人權日大遊行」前夕,「屠龍小隊」成員等人被捕,被指串謀計劃在遊行期間放炸彈及開槍殺警。6男否認「串謀謀殺」及「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」罪,一女子則否認「串謀籌集財產作恐怖主義行為」罪。案件今(24日)踏入第3日審訊。控方大律師周凱靈繼續開案陳詞,指有被告在浸大及城大尋找化學原料製造爆炸品,其中 Telegram 紀錄顯示賴振邦曾於2019年11月14日進入浸會大學,並稱「BU CityU 啲化學 Lab 未爆,爆完門可以入去試嘢」。另外,同謀者吳智鴻及被告彭軍壕曾於計劃前一日前往華仁書院組裝炸彈,同日,吳表示「有狗跟我」。而「槍手」蘇緯軒,則表示「打完之後全世界 Weapons free,第一波想盡殺,有幾多殺幾多,全民執槍」。
至於牽涉籌集財產作恐怖主義行為的劉佩凝,控方指她透過 Telegram「育龍」頻道進行「眾籌」。警方發現,劉的恒生、賽馬會及 PayMe 帳戶,於2019年8月1日至12月9日期間的4個月內,共有938宗存款,涉款200萬多;而提款則有100萬多,部分存入同謀者黃振強的戶口。控方完成開案陳詞,明天將傳召為黃振強進行錄影會面的警員。
控方指同謀者對話顯示其相熟性 各人有會面
控方代表大律師周凱靈繼續作出開案陳詞,她展示將作供的同謀者黃振強,其電話內的 Telegram 訊息內容。黃以用戶名「Happy Healer」,對用戶名為「流浮山刀手」的吳智鴻發出語音訊息,稱「我有個家長嘅老公做油站,我叫咗佢帶油畀你」。控方昨提到吳曾問人能否提供柴油,因此控方指對話的「油」是指柴油。
另外,控方指黃的對話包括在西貢試槍的片段,顯示晚上有人開槍,並發出「啪」一聲及有煙冒出。黃又傳送語音訊息,稱「放啲煙花咪可以做得囉」、「唔好兜口兜面畀,睇下可唔可以放喺港島某個草叢,是但搵啲盒包裝吓佢,跟住我再攞」、「我轉頭踩多轉,我間安全屋就喺華星冰室嗰度」。
控方指,同謀者中「屠龍」成員於11月16日晚至翌日凌晨在西貢試槍完畢後,他們在「滅龍」群組對話,黃振強表示「今晚嗰會好重要,必須開」;有人說「噚日行山嗰兩個一定要到」;李家田回覆「到呀」。最後各人到大鴻輝參與飯局。控方指,對話顯示各同謀者的相熟性,並非「唔係只係應吓,係有會面」。控方又強調,同謀可以是在不同時間參與協議。
另外,控方指各同謀者除參與計劃外,其中4人包括黃振強、被告張俊富、張銘裕及嚴文謙,亦於11月19日到泰國旅行玩樂。除張銘裕於22日回港,其餘3人於23日回港。對話又顯示,黃振強曾問李家田:「你手上唔夠錢?」李回答「係」。黃遂叫李提供 PayMe 二維碼,李其後回答「多謝大佬」。
控方指炸彈由同謀者吳智鴻團伙提供 賴振邦則到浸大找科學品
關於炸彈方面,控方指炸彈是由吳智鴻為首的團伙提供。對話紀錄顯示,黃振強於11月21日問吳智鴻:「你嗰20kg幾時到?」賴振邦電話被發現一張浸會大學的照片,該照片於11月14日拍攝。賴的 Telegram 用戶名稱為「接完紙鶴未?」,他早前因同謀者黃振強被捕而刪除對話,但專家後來成功修復。紀錄顯示,賴曾於11月14日,在以吳智鴻為首的群組,表示「BU CityU 啲化學 Lab 未爆,爆完門可以入去試嘢」、「Sorry,淨係喺 BU 爆咗13樓,12樓全層未爆到門拎料」、「Poly 兵工廠度應該有」。賴又問:「可以擺邊?」有人回答「啡色樽唔好見光」。
控方指,對話涉及討論在浸大及城大尋找化學原料製造爆炸品。控方亦指,各同謀者有頻密對話。
控方:被告與吳智鴻入華仁書院組裝炸彈 對話提及「小心漏味」
控方另指,從李家田電話內發現「滅龍」群組內,有張銘裕於11月27日發送的影片,顯示正測試引爆裝置,並出現火光。控方指試爆地點為賴振邦辦公室的後樓梯,而該引爆裝置正是與同謀者打算使用、並存放在華仁書院的炸彈類型相似。於計劃實行前一日的下午,吳智鴻及彭軍壕曾進入華仁書院,並遭閉路電視拍攝到。控方指,兩人當日前往華仁組裝炸彈,隨時預備在12月8日的遊行中使用。
兩人的 Telegram 對話,提及「兩個引爆,記得帶背囊,12K」;吳表示「的士啦,有冇漏味?小心輕放」、「小心漏味,畀的士佬篤灰」、「全部包膠住,仲有黃色海綿寶寶袋袋住」、「華仁停車場垃圾房,隱蔽啲,下面有條小徑」。
控方:對話顯示吳智鴻於計劃前一日稱「有狗跟我」
直至12月7日晚上約8時,吳向彭表示「有狗跟我」、「落樓跟到去北角」;彭回應「你行陣街先啦」,吳遂稱「而家行緊街街啦」。閉路電視顯示,吳於晚上8時多在北角和富街一間家居用品店,購買兩個分別紅色及藍色的筲箕。而該兩個筲箕,與警方發現炸彈內的筲箕相同。
控方指槍手蘇緯軒稱:「全世界 Weapons free」、「第一波想盡殺」
至於計劃中的「槍手」蘇緯軒,他稍後將會作供。對話顯示吳智鴻曾稱:「聽日槍手試槍」;他又轉述「槍手」的話,稱「等多幾日啦,唔係唔打,打完之後全世界 Weapons free,第一波想盡殺,有幾多殺幾多,全民執槍」。控方指蘇的 Telegram 用戶名為「光復香港 Hin 仔」,他與吳的對話提及射擊警員後,由車接走後下車的「dropzone」,地點為清水灣道,並打算事後燒車。
控方:本案計劃基本上一切就緒
控方指,本案計劃「基本上一切就緒」,而「槍手射完之後,如何走嘅路線都計劃好晒」。吳智鴻曾向黃振強提及計劃的位置,稱「紅色嚇鬼用,迫佢哋退去藍色」、「綠色係痴線佬」。控方說法指「痴線佬」意指槍手。
控方指各人有準備心態 黃振強前一日稱「請準時、遲到就88」
控方指,各人有「準備嘅心態、知道發生緊咩事」。於12月8日凌晨2時,有同謀者說「冇下次,我哋呢啲冇第二次機會,一次足以玩完」。黃電話內某一群組的對話顯示,黃於12月8日凌晨1時,稱「星期日,4點,軒尼詩道,灣仔華星冰室等,請準時」、「4:05會起行,遲到就88,永不錄用」。
控方:其他遊行人士不會知道有炸彈會引爆
控方指,當日遊行於下午3時在灣仔維園出發,而同謀者定於4時05分起行,屆時遊行隊伍將會到達灣仔。控方強調:「呢條街唔會係一條冇人嘅街,軒尼詩道呢個段落唔會冇人」,「炸彈爆嘅時候,除咗同謀,其他市民、遊行人士唔會知。」控方指同謀者並非計劃在無人的時候執行。
控方:3人所持手槍為同一型號
警方在吳的家中找到軒尼詩道位置地圖,其中在光華大廈標註了星號。對話顯示,黃於12月8日在「滅龍」群組傳送灣仔克街5號展鴻大廈的地址。控方指,黃振強、張銘裕及嚴文謙於此大廈單位被捕。警方拘捕各人後,於吳的家中找到一支手槍,其後亦在摩星嶺草叢找到另一手槍,最後蘇被捕時他亦持槍反抗並曾開槍。經調查後,該3支槍為同一型號及使用同一款子彈。李家田另被控「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」罪,他被捕後在警誡下承認曾經管有一支槍。
至於張俊富,則在被捕後被搜出荃灣倉庫的鎖匙,警方在倉庫發現涉案物件。紀錄顯示,黃振強對他稱「我買咗啲煙花同炮仗呀,你擺喺倉先啦,我哋好快用㗎啦」。
控方:若買武器證明協議大可能發生、但警方及時拘捕
控方重申,本案的協議就屬於罪行元素,並不需要有實質完成,「當然做到嘅嘢越多,令犯罪罪行得以完成,越能證明控方說法,呢個協議嘅真實性。」控方舉例指,「(如果)見到一個人好憎佢,想殺咗佢,朋友聽到就話:『我都係,一齊殺』」,這只是屬於情緒上的發洩。她續指:「不過如果買埋武器、踩埋線、諗住點樣殺,協議罪行發生嘅可能性增高,就佐證咗協議在進行中。」控方補充:「今次進行唔到,主要因為警方及時作出拘捕。」
劉佩凝涉籌集財產 控方:負責眾籌、4個月內戶口有200萬多存款
至於被控「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」罪的劉佩凝,控方指她牽涉計劃中「錢」的部分,負責「眾籌」。控方指:「整個計劃裡面,其實少咗一樣嘢,就係錢」,「冇錢買唔到嘢,冇錢寸步難行,冇錢如何將呢件事進行?」,「錢係整個運動裏面,一個不能缺少嘅環節。」警方發現,劉的恒生、賽馬會及 PayMe 帳戶,於2019年8月1日至12月9日期間的4個月內,共有938宗存款,涉款200萬多;而提款則有100萬多,部分存入黃的戶口。
控方:劉有份管理「育龍」頻道
控方指,劉佩凝與黃振強一同管理 Telegram「育龍」頻道。而黃則鼓勵市民參與12.8的遊行,並曾在頻道表示「懇請大家,聽日12.8一定!要出嚟!唔好俾港共政權以為我哋鬆懈、收咗貨⋯⋯」、「手足唔係 Condom,家長們都唔係 Condom,我哋希望保障大家安全」、「課金唔需要任何個人資料,好希望你哋可以幫助呢場抗爭」。
控方:黃表示想買槍、劉回覆「一萬都可以」
據對話顯示,劉曾經對黃稱「幫到我就幫,唔得我就私人錢」;黃回應「你未必得,萬萬聲,寧願你轉介有錢啲嘅人嚟」;劉稱「家長會因為保障自己唔肯,我做家長咪得囉」;黃表示「我哋想買3支手槍」,劉回應「我可能幫唔到好多,一萬都可以,我諗」。劉曾經向黃傳送其住址。她最終在機場被捕。
控方指,劉的控罪涉及籌款作恐怖活動,並不需要證明她的角色與12.8計劃有必然連繫;只需要證明劉知道該些款項是用作恐怖主義行為。
控方完成開案陳詞,明天將傳召負責為黃振強進行錄影會面的警員作供。
本案共7名被告,其中6男即張俊富、張銘裕、嚴文謙、李家田、賴振邦及許湛榮,均否認《聯合國(反恐怖主義措施)條例》下的「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」罪、作為交替控罪的「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」;以及「串謀謀殺」罪,控罪所指的對象為警務人員。李家田另否認「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」罪。女子劉佩凝則否認「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」罪。
本案由3男6女陪審團及法官張慧玲審理。控方代表為大律師周凱靈、高級檢控官劉允祥及伍永杰。張俊富由大律師李國輔及于雋謙代表;張銘裕由大律師姚本成及陳雅琪代表;嚴文謙由大律師梁鴻谷及柯愷欣代表;李家田由大律師林芷瑩及何正謙代表;賴振邦由大律師是香媛及余承熹代表;許湛榮由大律師陳偉彥及黃思希代表;劉佩凝由大律師馬維騉及容潔礬代表。
《反恐條例》下「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」罪指,首6名被告於2019年8月1日至12月8日期間在香港,一同串謀和與黃振強、吳智鴻、蘇緯軒、彭軍壕、林銘皓、梁政希、張堅順及其他人串謀,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受嚴重傷害,而非法及故意向訂明標的、在訂明標的內或針對訂明標的送遞、放置、或引爆兩個爆炸裝置。
為上述控罪之交替控罪的「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」罪則指,首6名被告於2019年8月1日至12月8日期間在香港,非法及惡意一同串謀和與黃振強、吳智鴻、蘇緯軒、彭軍壕、林銘皓、梁政希、張堅順及其他人,串謀藉爆炸品導致爆炸,而該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。
至於「串謀謀殺」罪則指,首6名被告於2019年8月1日至12月8日期間在香港,一同串謀和與與黃振強、吳智鴻、蘇緯軒、彭軍壕、林銘皓、梁政希、張堅順及其他人,串謀謀殺警務人員。
李家田另被控「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」罪,指他於2019年10月1日及11月30日期間在香港,管有1支手槍、1個彈匣及14粒子彈,意圖用以危害生命,或意圖使他人能用以危害生命。
劉佩凝被控「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」罪,被指於2019年8月1日至12月9日期間在香港,與黃振強及其他人串謀直接或間接提供或籌集財產,懷有意圖/或知道,將該財產的全部或部份會用於作出一項或多於一項恐怖主義行為。
案件編號:HCCC164/2022、255/2023